鄂尔多斯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1—2025年)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鄂尔多斯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22〕58号)、《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鄂府发〔2022〕1号),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基本民生保障精准有力、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深入、基本社会服务扎实高效,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作用、基础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表1:“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20年 目标值 | 2020年 实际值 | 完成 情况 |
1 | “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覆盖率(%)。 | 80 | 89 | 已完成 |
2 | 城乡低保标准 | 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 | 6 | 7.1 | 已完成 |
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 | 6 | 6.2 | 已完成 |
3 |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 | 70 | 70 | 已完成 |
4 |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 100 | 100 | 已完成 |
5 | 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 50 | 70.6 | 已完成 |
6 |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 | 60 | 100 | 已完成 |
7 | 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 40 | 70.6 | 已完成 |
8 | 每万人社会组织数(个) | 12 | 12.1 | 已完成 |
9 |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 | 100 | 100 | 已完成 |
10 | 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个) | 25 | 36 | 已完成 |
一、社会救助兜底作用充分发挥
坚决落实“社会政策托底”要求,构建起以“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困难群众筑起了一张坚实的兜底保障网。
(一)综合运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2015年平均561元/月·人提高到2020年的790元/月·人,年均增长7.1%;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由2015年平均4984元/年·人提高到2020年的6720元/年·人,年均增长6.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0200元/年·人。从2017年开始,对特困人员开展照料护理服务,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达到1100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达到460元/月·人。临时救助作用明显,2016年-2020年,全市累计支出临时救助金10314.61万元,救助临时困难群众95419人次。
(二)完善救助制度,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8〕4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39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发〔2018〕249号)等政策文件,为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制度遵循。
(三)健全救助工作机制,实现精准救助。市、旗区层面均建立了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积极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市77个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形成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了以自治区、市、旗区三级网络贯通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民政、公安、工商、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低保对象实行综合认定和差额救助,认定过程严格按照“三环节、十二步骤”的程序规范开展,基本实现准确认定和精准救助。
(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6〕12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管理、信息无缝衔接,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确保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全市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3880人纳入农村牧区低保、77人纳入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临时性困难家庭4292人次。享受低保渐退政策有1037人。积极引导慈善力量助力脱贫攻坚,发动68家公益慈善组织累计投入社会资金5000多万元,开展了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养老服务、儿童关爱、困难救助等多领域的社会公益服务,直接受益困难群众达到4.45万人次。
二、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聚焦群众关切,将养老服务业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基本形成政府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均衡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
(一)持续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夯实养老事业发展基础。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69家,比“十二五”增加58家,各类养老床位达到1.5万张,比“十二五”增加6061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51张。出台了鄂尔多斯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DB1506/T 14--2020),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幅提升。
(二)老龄福利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充分发挥政策兜底保障作用。高龄津贴制度全面落实,75—7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5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十三五期间,累计为35万人(次)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4.7亿元。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从2018年起,为全市6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累计投入资金1200多万元。
(三)坚持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形成了“互联网+居家养老”的智慧养老模式、医养融合发展的“医养结合”模式及建立城际合作关系的“候鸟式”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坚持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2017年承办了全区养老工作现场推进会,2018年承办了第一届内蒙古健康旅居养老产业会展鄂尔多斯多边对接会,多次参加上海、北京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养老博览会,着力打造鄂尔多斯养老服务优质品牌。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成东胜区健康养老产业园、鄂托克前旗阿吉泰健康养生园、康巴什区仕博国际健康城、寿康(公建民营)产业集团、上维天启智慧养老服务机构等一批集群式、规模化、产业化的民办养老机构,全市民办养老机构总数达30所、床位达7293张,分别占全市养老机构和床位总数的比重为17%和47%。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全市公建民营养老院达到12家,比“十二五”增长150%。
三、社会福利保障全面覆盖城乡各类特殊困难群体
(一)儿童关爱保护取得长足进步。孤儿(弃婴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集中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220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800元。出台《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20〕27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比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发〔2017〕144号),市、旗区都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建设,多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鄂尔多斯市儿童之家建设规范》(鄂民发〔2018〕240号),累计建成“儿童之家”47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统筹指导工作,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建成投入使用,市救助管理站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全市9旗区均建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总计投入资金超过1000万元,关爱服务留守和困境儿童9400人次。“十三五”期间,累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429人次,代理监护校园困境未成年人42人次,代理犯罪未成年人监护权54人次。建立了基层儿童保护队伍,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每个嘎查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儿童主任,全市共配备儿童督导员118人、儿童主任982人。
(二)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初见成效。按照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精准化、精细化完成了留守妇女摸排建档工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依托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适宜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活动,符合条件的留守妇女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更加有力。认真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37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民发〔2018〕118号),在自治区政策基础上,将精神和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提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全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并规范了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为8个标准,最高每人每年4000元,最低每人每年1200元。十三五末,全市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达24174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数达8539人,累计投入资金2.4亿元。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质量不断提升。全面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救助服务,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建立了流浪乞讨人员部门联动主动发现机制,将临时遇困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对车站、广场、商业街等人流密集的重点地段实现了常态化巡查,积极开展寻亲服务,结合“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孩子回校园”“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专项行动,拓宽了救助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了主动救助、应救尽救、无偿救助、及时救助、规范救助。“十三五”期间,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6200余人次。
四、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实践成效显著
(一)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深入。全市255个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100%。735个嘎查村、255个社区全面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按照“一嘎查村一社区,多嘎查村一社区”的建设模式,农村牧区社区试点达到519个,占全市嘎查村数量的70.6%。其中,伊金霍洛旗被民政部授予首批“全国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圆满完成第十届、顺利启动第十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持续推进社区减负,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厅发〔2016〕72号)和《鄂尔多斯市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8〕17号)及《鄂尔多斯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鄂民发〔2020〕94号)等一系列文件,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社区行政化问题,对社区工作职责事项进行了确认和清理。印发《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发〔2017〕17号),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现了城乡社区协商内容格式化、形式多样化、程序规范化,东胜区纺织街道曙光社区、达拉特旗平原街道民主协商案例被评为全区优秀社区协商案例,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原村、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折家梁村、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黄海子村入选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
(三)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放宽登记门槛,从严从实加强管理,实行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全市社会组织数量从2015年末的1503家发展到2305家,每万人(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从7.5个发展到11.2个,形成了发展有序、门类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方式面向全市社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2018年开始全面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开展年检工作,全面完成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采取专题培训与业务能力培训相同步、集中学习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等方式,有效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思想认识和从业能力。“十三五”期间共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建负责人培训70余场次,累计培训2万余人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旗区民政局都设立社会组织党建办和社会组织党委,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
(四)社会工作服务普遍开展。市委、市人民政府把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总体规划,围绕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社工人才队伍,累计投入资金360万元,引进广东省社工师联合会进行为期三年的合作,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制和社工人才培养机制,常态化举办“相聚草原·社工论剑”主题研讨活动,形成与全国各地、各院校的交流平台,市级成立“社会工作创新学院”,旗区设立社工实训基地,分层实施继续教育,分类开展实务实训,分级开展督导人才培养。同时,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和激励保障机制,全面推行考前免费培训机制,对从事社会工作的高、中、初级持证人才分别落实800元/月、500元/月、300元/月的岗位津贴,全市社工专业人才年均增幅达20%以上,社工人才总量达到3628人,其中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2361人(数量居全区第一,占比31.2%)。积极推动相关部门设立社工岗位,支持嘎查村(社区)引进专业社工、社会组织吸纳社工人才,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融入社会服务各领域。成立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组建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库,先后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服务标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推动社工服务规范化、专业化。
(五)慈善事业加速发展。加大对《慈善法》学习和宣传,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扶贫、济困、优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福利彩票管理与销售成绩突出,5年来累计销售福利彩票46.37亿元,为国家和社会筹集公益金约13.34亿元。
(六)围绕建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进行了深入探索并取得丰富实践成果。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开展“三社联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开展“三社联动”试点,试点社区达到36个,累计服务孤寡、失能、高龄老人3600余人次,困境儿童235人次,开展社区文娱活动181场次,召开居民联席会议28次,发动志愿者1700多名,惠及社区居民34000余人次。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从体制机制方面对购买服务工作予以规范,累计投入资金2970万元,开展项目180多个。
五、基本社会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一)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十三五”期间累计办理结婚登记45200对、补领结婚证39222对,办理离婚登记17376对、补领离婚证2647对。高质量的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16万条,完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信息。
(二)殡葬管理迈上新台阶。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建、改扩建殡仪馆4处,更新了殡葬服务设施设备,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加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联合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9部门,建立了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三)区划地名管理服务能力有效提升。组织实施了康巴什管委会设区工作,实现了“一市两区”行政区划格局。完成了增设达拉特旗风水梁镇、准格尔旗魏家峁镇、康巴什区康新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配合自治区完成了省级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蒙宁线、蒙陕线、晋蒙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完成了我市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5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旗区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妥善调处了我市与巴彦淖尔市、包头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切实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建成了市、旗区两级地名普查数据库,伊金霍洛旗被评为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先进集体,编撰出版了《鄂尔多斯市地名志》,及时维护更新国家地名信息库,审核更新和标准化处理651条不规范地名。
第二章 “十四五”发展形势及总体要求和目标
第一节 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阶段,解决民生保障中的短板,社会治理中的弱项问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治国理政的重心所在。在贯彻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区域协调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中,民政事业承担着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新任务。新阶段新征程,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更高,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期盼更大,民政事业将迎来广阔发展前景。
一、基本民生保障获得支持更强,发挥作用更大。一方面,步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主题和“共同富裕”发展目标要求各级财政支出重点将逐步转向民生事业;另一方面,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又为发挥民政工作在保民生、稳就业、扩内需、促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巨大空间,必须科学谋划,推动民政各领域工作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工作视野更宽,路径选择更科学。乡村振兴、城镇化发展以及区域城市联动发展带来的人口迁移流动,城乡融合发展等新情况、新问题,对基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在完善基层社区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居民民主自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大胆实践。
三、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要求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20年9月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8.9万人,年均增长率超过5%,人口老龄化进程已进入加速发展期。如果按全国占总人口数约15%的比例测算,2025年“十四五”规划完成时,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接近40万,亟需从经济、健康、照护、精神等多方面建立有效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规模和质量效益,满足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需求。
四、民政事业市场资源要素配置范围更广,利用程度更深。随着民政服务领域的扩展和服务内容的深化,市场主体将不断进入救助、养老、康复等领域,一些社会资源也会更多地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慈善、志愿服务等领域集聚,要积极调动和利用市场要素,在做好政府兜底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事业社会办。
第二节 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民政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特征和基础性、兜底性作用,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民政各领域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推动共同富裕、提升城乡居民美好生活为根本目的,着力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为开启鄂尔多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实现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民政为民爱民理念。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不遗余力解决人民群众最期盼、最关心的问题,又要充分考虑发展实际,准确把握群众需求导向,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通过实实在在的民生举措,将“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落到实处。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全系统、多部门协同,调动市场与社会力量,形成供给合力,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第四节 发展目标
一、2035年远景目标
对标市委、市人民政府现代化建设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鄂尔多斯市民政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基本建成与鄂尔多斯经济社会现代化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体系。社会救助的兜底性、精准性、专业性迈上新台阶,形成鄂尔多斯特色的现代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现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建成多元一体、线上线下互融互通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实现新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加完善;建成精细化、高效化、专业化的基本社会事务服务体系,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二、“十四五”时期目标
“十四五”时期,鄂尔多斯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趋势,围绕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基本职能,以十项重点项目为牵引,对标先进、追赶超越,加快构建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的现代化民政事业发展体系,全市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民政工作更有力度、更有温度、更有效度,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基本民生保障达到新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向适度普惠转型发展迈出新步伐。
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本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福利彩票筹集资金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基本社会服务迈出新步伐。完善服务体系,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行政区划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表2:“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 类别 | 主要指标 | 单位 | 2020年实际值 | 2025年 目标值 | 指标属性 |
1 | 基本民生保障 |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或全市经济增速 | % | —— | | 预期性 |
2 |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 | 70 | 75 | 预期性 |
3 |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4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 | 37 | 55 | 约束性 |
5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 | 100 | 100 | 预期性 |
6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数量。 | 户 | —— | >2000 | 约束性 |
7 | 儿童关爱 | 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 | —— | 100 | 预期性 |
8 | 社会事务 | 旗区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9 | 铁路、公路两侧整治散埋乱葬完成率 | % | —— | 80 | 预期性 |
10 |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1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13 | 基层社会治理 | 全国和自治区级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覆盖率 | % | —— | 40 | 约束性 |
14 |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 ㎡ | 43 | >54 | 预期性 |
15 |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 万人 | 7.8 | 9.6 | 预期性 |
16 | 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覆盖率 | % | —— | 100 | 预期性 |
17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 万人 | 0.36 | 0.5 | 预期性 |
18 |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 | —— | 80 | 预期性 |
第三章 保障基本民生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础,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一)坚持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已脱贫人口“单人户”低保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救助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牧区民政服务设施和村(嘎查)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覆盖,推动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二、构建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有条件的旗区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出台低收入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开展救助工作。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规范临时救助,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制度整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三)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推动民政与教育、公安、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医保、金融、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合理丰富核对内容,不断完善核对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慈善服务等多种途径,丰富救助服务供给。
(五)优化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旗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落实旗区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规范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专栏1 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
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推动嘎查村(社区)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逐步实现全市联通。 |
第二节 加强养老服务保障,提升老年人幸福感
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一、加强养老服务保障
(一)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给予重点保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状况,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项目,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助急、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与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结果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突出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水平,全部完成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将特困供养服务设施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护理型床位占比,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健全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三)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和长期照护体系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满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鼓励研发和提供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提升个性化定制水平,为适宜人群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的综合应用,建立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制度。整合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专项行动,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
二、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一)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开展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补贴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日常照料和应急处理能力。
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协助有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监护等咨询、代理服务。
(二)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落实规划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欠账。
推动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100%,形成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和社区层面养老机构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监管和服务信息化。
(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优化旗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构建以旗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以苏木乡镇敬老院为辐射,以农村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转型为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0%。扩展苏木乡镇敬老院区域服务功能,发挥嘎查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前沿阵地作用。
提升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覆盖面,提升收治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照护能力。构建苏木乡镇牵头,嘎查村委员、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嘎查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牧区互助养老服务,加强牧区中心城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四)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开展增设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持续推进康复辅具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将基本康复辅助器具和失能老年人生活亟需康复辅具纳入长期照护服务内容,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加强“公建民营”相关管理、规范工作。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服务衔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一批养老服务综合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重点支持民办及各类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鼓励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六)加快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阿尔茨海默症病率发生率,实现健康老龄化。
(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风险防控与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协同处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在国家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系统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强化快速响应的救援支援处置,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三、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一)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
(二)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推动养老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
(三)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四、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通过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到2025年末,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5000人次,培训养老院院长500人次。
(二)建立养老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支持有条件的旗区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提高养老护理员地位待遇。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三)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力度,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养老服务。到“十四五”末,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
五、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强化养老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二)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组织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领取补贴资金的依据。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到2022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妥善处置纠纷。
(三)加强风险防控和监测。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指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各旗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旗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指导常态化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专栏2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
1.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聚焦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推动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100%。 3.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 支持旗区建设提供专业化失能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 |
第三节 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强化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监督指导,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二)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量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重的旗区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加大在城乡社区建立儿童之家的力度,提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做实做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开通儿童保护热线。到2025年,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旗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覆盖率达到100%。
二、加强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一)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监护责任。探索建立全方位、全类别的困境儿童生活津贴、营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将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
(二)提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服务品质。增加心理、精神层面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康复机构,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培育发展儿童福利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推进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嘎查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市、旗区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示范旗区,为提高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提供示范。
(三)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妇女信息台账,精准到户、建档到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教支持,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利用各类就业服务平台,促进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丰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一)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现全覆盖。旗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散居孤儿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严格规范家庭寄养。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合理满足区域内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提高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每个旗区培育和至少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专栏3 儿童福利服务工程 |
1.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提升工程 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旗区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散居孤儿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 2.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质量提升工程 推进市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提高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每个旗区至少培育和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 |
第四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提升助残服务能力
(一)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残疾人保障相关制度、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生活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积极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升助残服务能力。
(二)发展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在有条件的旗区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将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打造成康复服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加强部门协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广泛开展精神障碍康复进社区服务,让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各级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落实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进源头治理,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加强旗区级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第四章 推进基层治理与服务创新
坚持党建引领,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节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一、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一)坚持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法高质量完成嘎查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选优配强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推行嘎查村(社区)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嘎查村(居)委会主任,稳固书记、主任“一肩挑”机制。建立完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嘎查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完善嘎查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挖掘推广一批“优秀嘎查村(社区)工作法”。
(二)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深化基层协商民主,推进嘎查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开展基层协商民主示范点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基层协商民主“鄂尔多斯经验”。积极探索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开展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不断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加强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推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格局
(一)扩大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推动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坚持重心下移,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城乡社区下沉,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提升城乡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任务落实,指导推进全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创建,拓展实验范围。促进“五社联动”与“三治融合”有机结合,鼓励基层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努力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完善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政策,采取项目示范等方式,推进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
(二)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牧区,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苏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三)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薪酬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到“十四五”末,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不少于18人。
三、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加强能力培训,提升基层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嘎查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专栏4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
1.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推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提升嘎查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服务能力。支持各旗区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 2.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程 开展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和村级协商议事示范点创建活动,在4个以上旗区开展社区治理创新实验,每个旗区打造3-5个村级协商议事示范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案例,引领全市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第二节 统筹培育和监管,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一、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落实社会组织党建与登记“五同步、五嵌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加强社会组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脱钩不脱管。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培养、发展党员力度,分级分层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坚持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各项业务,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与其执业活动相符的党建活动,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二、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严格执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政策法规,全面规范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流程,加强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背景核查和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完善征求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机制,把好登记管理“入口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实现市、旗(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项“一网通办”,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服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回头看”,进一步完善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巩固脱钩改革成效。
(二)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健全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进一步增强市、旗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功能,鼓励街道、苏木乡镇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认真落实民政部《2021-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深入实施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行动,有计划地培养100名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有重点地打造30家品牌性社会组织。
(三)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市、旗区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涉企收费、对外投资、资金往来的管理,落实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接受登记管理,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强制入会等违法违规活动,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专栏5 社会组织质量提升工程 |
1.提升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水平 有计划地培养100名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有重点地打造30家品牌性社会组织。 2.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平台体系。 高标准建设9个旗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园,60个以上街道-社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器,形成1+9+n社会组织孵化平台体系。 |
第三节 深入推进社会工作,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发展
一、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一)建立党建引领“五社联动”机制。坚持党建核心引领,以政府购买服务为牵引,推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为依托、社会慈善资源为助推的“五社联动”机制,打造“五社联动”品牌,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二)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立市、旗区、街道乡镇(苏木)、社区(嘎查村)四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制定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指引、工作规程等规范化制度,打造“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六有”标准化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到2025年末,建成市级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1个、旗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9个,乡镇(苏木)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室。
(三)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积极培育壮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居民群众的需求与社会工作特点,合理布局并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等领域社会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积极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
(四)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社工人才培训体系,持续推进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继续教育,落实登记注册工作。突出加强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社会工作者的持证率和转化率。通过项目化运作,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政策,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薪酬具体措施。支持民政事业单位与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每年开展全市“最美社工”或“优秀社会工作者”评选活动。
(五)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力度,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专业化生活服务需求。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五社联动”工作,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二、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一)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加大慈善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慈善财产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济困等方面积极作用,完善慈善舆论导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慈善帮扶和救助活动,探索形成慈善资源共募共用共享机制。落实慈善事业在税收、金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激励政策,鼓励发展慈善信托,进一步规范慈善机构的投资活动,支持慈善机构投资增值活动。探索建立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推动建立慈善表彰机制,做好“内蒙古慈善奖”“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
(二)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探索制定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与《慈善法》配套的管理制度。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加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发挥“慈善中国”“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内蒙古”等平台对慈善组织的服务与监管作用,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等工作网上办理程序,探索制定互联网慈善管理制度,规范慈善组织网络公开募捐备案活动。
(四)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进一步健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制度,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信息化市场管控和服务能力建设。在保持全市销售站规模适当、覆盖合理的前提下,规划拓展空白市场。扩大即开票社会化销售渠道,探索即开票区域联销综合销售管理工作深度融合运行模式。积极推进基诺游戏的市场开发培育、制度建设等工作,促进福利彩票事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大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倾斜支持。加强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使用宗旨。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促进彩票公益金使用和销售良性循环。
三、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一)推进志愿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建立制度保障有力、志愿服务网络健全、参与渠道便捷可及、覆盖领域和范围广泛的志愿服务体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激励嘉许等政策支持力度。依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推动形成“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志愿者保险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广大志愿者的后顾之忧。搭建信息系统平台,探索开展“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实践活动。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志愿服务站点全覆盖。
(二)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持续开展社会救助、移风易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打造志愿服务优秀品牌项目。鼓励慈善力量参与,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项目资金渠道。深入开展“3·5学雷锋日”、“12·5志愿者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展示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归集、交换、共享志愿服务领域数据信息,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一网可查”。
专栏6 “五社联动”品牌塑造工程 |
开展“五社联动”工作 坚持党建引领,推行“一核四化”工作模式,打造“和谐共治、幸福共享”“五社联动”品牌。建成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四级社工服务平台,苏木乡镇(街道)社工站覆盖率达到100%,每个城乡社区均有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服务,参与社区协商议事等基层治理活动,为居民开展救助帮扶、社区融入、康复矫正、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矛盾调解、家庭教育等多层次专业服务,切实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 |
第五章 强化基本社会服务
第一节 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一)优化婚姻登记服务。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积极探索和开展婚姻登记异地办理业务,健全完善婚姻登记便民服务体系。优化婚姻政务事项,精简办事程序,增加图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身份信息核验、电子化档案管理等设施设备,推动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不断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效能。
(二)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搭建多层次、广覆盖、便捷化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服务平台。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开展健康家庭教育、婚姻辅导、社会心理调适、法律咨询、家风家教和优生优育等综合服务。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导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推进婚俗改革,弘扬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积极倡导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俗文化墙、婚俗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基地。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第二节 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
(一)深化殡葬改革。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继续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增加惠民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统筹群众需求和移风易俗,加强现有殡葬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供给充足、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火葬土葬改革一体推进的殡葬服务网络。
(二)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根据人口、耕地、草原、林地、交通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并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在火葬区,鼓励家庭成员采用骨灰合葬方式提高单体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按照规划引导群众实现集中规范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乱埋乱葬治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殡葬领域违规现象,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专栏7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
1.加强殡仪馆建设 支持火葬区殡仪馆尚未覆盖的旗区补齐短板。压实地方责任,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覆盖全部旗区。 2.推动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 支持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公墓建设。加大生态殡葬奖补力度,实施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 |
第三节 推进区划地名专项管理服务
(一)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设镇、设街道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必须由各级党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要求,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调查研究与科学论证,慎重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优化基层行政区划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二)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完成盟市、旗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稳定。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健全完善界线纠纷防范化解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做好重点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矛盾纠纷隐患排查防范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边界纠纷。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营造平安边界创建氛围。创新界线管护手段和载体,推进界线、界桩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移位界桩。指导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三)规范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规范化设置和保护。做好《地名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修订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和学习解读工作,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加强标准地名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地名信息库维护要求,按年度完成地名信息库更新完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情,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工作,加强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建设,提升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有条件的旗区开展楼门牌设置工作,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制度建设,开展地名文化活动。
第六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民政发展和安全,加强部门协作,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民政干部队伍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为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加快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民政干部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深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深入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民政标准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基本殡葬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化培训力度,推广普及民政标准化知识,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水平,为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民政工作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推动构建多网融合、全面精准、动态更新、共享开放的民政数据资源体系。推动“互联网+民政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民政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
三、统筹民政发展和安全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统筹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机构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防控能力。
四、加强民政资金保障
加大对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的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重点工作高质量开展。拓宽财政性融资渠道,探索在国债、地方债发行中,积极争取把民政服务保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优化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
五、加强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支持民政相关业务推广运用社会工作,健全社会工作配套政策和标准,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全面融入民生保障、民政事业、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六、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多部门合力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养老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推动民政业务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形成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七、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
每年年底前,总结规划推进实施情况,分别于2023年和2025年进行中期评估和整体评估。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确需调整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时,由市民政局协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调整方案。